坛委办字〔2010〕13号
(2010年2月27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着力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增强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夯实新农村建设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村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据区位优势、自然资源、产业特色,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整体经济实力有了明显增强。2009年全市157个行政村村级集体总收入达到 8986万元,村均57.2万元。但总体上看,村级经济实力还不强。一是村级集体经济总量偏小。2009年村级经常性收入只有 5550万元,村均32.8万元,农民人均仅享有147元。二是村级收入差距较大。全市村级集体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村有18个,占村总数的 11.4%,收入总量达3606万元,占总收入的40%; 20万元以下的村33个,占村总数的21%,收入总量419万元,占总收入4.7%。三是村级自身“造血”功能仍较弱。村级较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虽有增加但总量不大,发展难度加大, 2009年“收不抵支”的村仍达66个。村级集体经济的薄弱,不仅无法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会大大削弱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是促进农民创业、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有力支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迫切要求,是提高村级管理水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广大村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新时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大胆实践,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二、理清思路,明确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从创新发展模式、落实扶持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入手,立足本地优势,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尤其是农民群众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逐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现代化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2年,全市村级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集体积累逐年增加,形成较强的经济发展后劲,建立充满活力的集体经济发展机制。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村达到60%左右,20--50万元的村达到40%左右,20万元以下的经济薄弱村实现全面转化,其中村级经常性收入全部达到15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村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逐步形成村级集体经济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针对村级资源禀赋差异大、发展条件多样化的特点,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资源,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有效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一)充分利用区域资源,发展“物业型”集体经济。地处城郊结合部、中心集镇及工业园区周边等区位优势明显的村,在符合产业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和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建设用地,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经依法批准,开发建设适应市场需要的二、三产业用房,通过兴建标准厂房、新居民公寓、商铺及农贸市场等集体物业项目,实现土地资产与资本的有效结合,获得稳定的物业租赁收入;山区、圩区的村要充分利用山林、水面和农业生态资源优势,围绕规模高效设施农业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集体所有山地、水面、农业生态等资源,要积极推进公开招标发包,也可采取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休闲旅游业等产业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集体经济发展优势;要深入挖掘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等各类集体资产以及居民集聚区物业配套用房,通过股份合作、招标出租、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物业,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发展“产业型”集体经济。鼓励村集体组织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各类土地,利用政策扶持开展土地整理、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开发属村集体所有的现代农业项目;鼓励外出农户、兼业农户、无劳力农户流转承包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参与土地流转,对流转土地实施投入后实行再转包,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流转土地在实行租赁、发包时,允许村级收取一定的设施折旧费;创新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运行模式,做好流转服务工作,对土地流转后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建设产生的流转收益差价归建设主体所有;鼓励村集体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参股领办货币入股型、资产和基础设施入股型等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减少经营风险的同时,增加村集体与农户的收入;鼓励和引导经济薄弱村利用集体资源、集体资金或帮扶资金,投资或参股收益稳定的产业开发,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要根据规划,按照统一要求,对含有集体建设用地的现有工业、商贸用地进行规划、整合和改造利用,明确村集体产权份额,通过租赁或参股获益。
(三)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发展“服务型”集体经济。有条件的村可以利用本地资源和区位优势,购置机械设备,兴办各种农村经济服务组织,重点扶持村组建农机、病虫害防治、农资等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方面的服务,方便农民的生产、生活,增加集体收入。对自然条件优越、旅游资源丰富、民间文化优势突出的村,可通过发展农家乐、渔家乐、休闲观光农业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等形式,增加村集体的资源开发收入和服务经营收入。积极鼓励在原有村经济合作社基础上组建“三农”服务中心,拓展服务功能,开辟增收渠道。鼓励村经济合作社通过为新社区引进或自主成立物业管理组织,村集体与物业组织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在为社区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收益。对协助重大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村,有关部门和镇(区)可适当予以奖补。
四、完善政策,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完善和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要按征收、征用面积的一定比例给村安排发展留用地,其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包括市、镇)村级留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以留地方式安排的,要坚持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原则,发挥集中开发优势,一般由镇(区)或市统筹安排相应地块,统一实施建设开发,也可实行村际联合开发。具备开发条件的村,在符合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可自行开发建设。
(二)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管理。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为突破口,在逐步推进农民住宅集聚,加快城乡建设和农村新社区建设过程中,要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政策。同时,对城镇、新社区、新村建设中位置优越、多数农户要求获得的宅基地,经民主决策,允许采取宅基地定位权拍卖的形式分配宅基地座落,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新农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各镇(区)在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中获得的相关指标,部分要用于相关村项目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由于规划等条件限制无法在当地落实地块的,可在开发园区内落实地块建设标准厂房,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三)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有效保障村级基本正常运转经费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集体经济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或人均可用收入在100元以下经济薄弱村发展物业等创收项目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制订工作细则),各镇(区)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经济薄弱村项目补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的公共财政覆盖面,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和资金要向农村延伸和覆盖,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落实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重,改善农村道路、水利、人居环境等生产生活条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医保、低保、养老等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探索实行村干部报酬由镇(区)财政统一支付的办法;健全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管护机制,扩大对农村保安、保洁、绿化的经费补助,进一步减轻村级支出压力,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四)实行税费优惠措施。对村级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村民公寓,相关的给排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消防、环保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装和配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降低建设配套成本,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在城市规划区外且列入市、镇两级重点扶持的村,村级物业租赁所缴的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采取先征后奖办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五)健全完善结对帮扶制度。一是继续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经济薄弱村制度。二是继续实行市级机关部门联系经济薄弱村制度,市级机关各部门、经济实力较强的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优势,给予经济薄弱村在资金、信息、人才、技术、项目上的支持和帮助,也可以派驻人员到村指导工作。三是继续开展重点企业挂钩经济薄弱村活动,搭建合作平台,促进村企互助共赢。四是探索推行“强村带弱村,共建新农村”模式,按照“双方自愿、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组织引导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与经济薄弱村互联共建。
五、完善制度,切实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一)严格村集体经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发展项目、工程建设、资产变更、发包等重大事项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实行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健全费用定项限额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当年可用收入的比例和总量。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双代理制度。加强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强化事前监督。未经民主决策和未按规定执行造成村级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照要求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开展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等在内的村级综合审计。
(二)健全村集体经济积累机制。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性收入、积累性收入主要用于发展项目投资,积极培育村级集体收入来源。对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外,其余应作为集体积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村内公益事业,不得平分到户。村集体要及时足额收取企业和个人承包金、租赁费等,按规定提足集体积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的要求,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制度实施,按农民实际筹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三)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推进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和拥有较多稳定收入来源的经济强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快股权流转,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鼓励村集体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办物业经济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开放式经营,优化集体资源配置。对尚未实施股份制改革且集体经济收入较好的村,要完善集体收益分配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四)积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通过清查统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摸清村级债务的数量、结构和成因。积极探索化解村级债务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划帐转债、往来冲债、清收还债、核销减债、拍卖还债等多种途径进行有效化解。对村级债务在50万以上规模的村,实行动态监测,落实化解不良债务的目标责任制。村级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健全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要把控制和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镇(区)工作考核。
(五)切实做好行政村撤并后资产融合工作。各镇(区)要重视做好2001年已撤并行政村资产融合的后续完善工作,明确要求,统一部署,加强指导。要逐村解剖存在问题,因村制宜制订工作计划,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根据各村实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采用直接合并、股份合并和部分合并等措施,积极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融合,彰显行政村优化合并成效。
六、加强领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本任务,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帮助村级组织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班子建设。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合理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分调动村班子的积极性,建立村干部报酬增长与集体资产壮大相挂钩的考核机制。通过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着力建设一支“重实干、勇创新、敢担当、能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三)营造良好氛围。整合方方面面的资源,合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做大做强。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典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切实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的法制保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侵害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各地丰富的实践经验,营造有利于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村级集体经济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