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政发〔2009〕89号
(2009年10月10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金坛市城区企业规划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金坛市城区企业规划搬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城区企业规划搬迁,其用地实施收储制定如下办法:
一、遵循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优化企业布局的要求,我市城区内(连片工业集中区除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园区,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实施规划搬迁。
二、实施规划搬迁的具体范围,东至:汇贤路;南至:钱资荡;西至:老镇广公路;北至:常溧线(连片工业集中区除外,具体范围见附图)。今后城区内不得新建工业项目。属规划搬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办理土地、房产转让及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市发改局会同规划、国土、经贸等部门有计划地推进企业规划搬迁工作,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收储。
四、对规划搬迁企业的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统一采用货币化的方式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搬迁时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原登记用途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均按搬迁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五、企业搬迁方案及补偿资金经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后,原则上先预付补偿资金的30%,以后根据搬迁进度分次支付。享受补偿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期退出现有土地,上缴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六、鉴于企业搬迁时将产生有关费用和损失,按被搬迁企业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0%给予补贴。
七、搬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现有土地,并上缴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被搬迁企业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5%予以奖励。
八、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必须规划搬迁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直至强制执行。
九、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监察局、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等部门及金城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搬迁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企业规划搬迁目标,研究、协调并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序推进企业规划搬迁工作。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