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选编

  • 中共金坛市委员会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发 展一体化的意见
  • 中共金坛市委员会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能力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 中共金坛市委员会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中共金坛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
  • 中共金坛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领导干部下基 层“三解三促”活动的意见
  • 中共金坛市委办公室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
  •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市菜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镇村公交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金坛市委员会
金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坛委办字〔2011〕61号
(2011年6月7日)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全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2011〕27号)和《关于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11〕26号),结合我市公务用车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着力解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等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健全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垂直管理部门。

  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专业)用车。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

  4.摊派款项购车;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6.公车私用。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6月中旬)

  成立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级各部门也要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明确分管领导,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清理纠正(6月中旬-9月)

  1.登记自查(6月中旬至6月底)。各级各部门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进行登记,统一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见附件8),时间不少于7天,登记自查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党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分别填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4)、《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5)。上述登记表于6月26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常州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底)。各级各部门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9月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各级各部门于9月3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常州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至11月)。各级各部门组织自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部分镇(区)和市级机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更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二是购置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明确购置审批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和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财务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计算制度。四是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等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和具体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超编车辆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超标车辆的认定,在《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根据原有配备标准,《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配备标准不符合中央规定的,依照中央规定执行。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专业)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专业)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使用的,报经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特殊情况可以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符合配备使用标准的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五)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

  (六)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专项治理以块为主,条线配合,各镇(区)要对本辖区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垂直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相关表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效果。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按时汇总情况,认真总结经验;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各类举报,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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