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物价管理

  

【概述】2015年,区价格部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江苏省价格系统工作主线,积极服务价格改革,努力强化价格监管,有效提高基层价格管理水平和团队能力建设,为“常金一体化”健康稳定融合和持续有力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落实稳价措施】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新出台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增加监测品种,提高监测分析质量和预警监测的及时性、准确性。重点围绕粮食、蔬菜、生猪等农产品价格和成品油、农资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做好价格监测分析,及时反映价格动态和供销情况,全年上报省、市局监测品种163个、报表852频次,上报价格情况分析29篇。积极开展价格调研,提供价格调稳依据。在做好价格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的同时,围绕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调研,掌握全面情况,开拓思路,不断提高价格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为上级决策提供可靠管用的资料,推进工作落实。先后完成23项市场调查,特别是在蘑菇和蚕茧价格出现异动时,及时有效地开展摸底调查,撰写《金坛市双孢蘑菇产量增价格下跌》和《金坛春蚕茧质高价平》在国家发改委中国发展网发表。进一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落实惠民稳价政策。为加强全区蔬菜类平价商店管理,推进平价商店规范化建设,发挥平价商店在平抑菜价、便民惠民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节假日平价商店更让利活动,增加优惠项目、扩大优惠幅度,并积极鼓励各平价商店在规定优惠让利举措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平价惠民措施,提升平价商店在节日期间的影响。对蔬菜类平价商店实行价格巡查考核管理制度,从6个方面定期进行考核,并对多次擅自减少平价品种、责令整改不到位的1家进行摘牌处理,保证平价商店在全区健康发展。根据常州市物价局考核办法,对全区现有6家平价商店评出优秀1家,良好2家,合格3家,并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22万元,按照优秀5万元、良好4万元、合格3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价费监管】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对9家幼儿园开展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加强客运和景区价格管理。调整部分长途客运票价,调整4家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备案,并进行督查。完成金坛区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调查和金坛区景区门票价格情况调查上报工作。加大养老殡葬价格和救护收费监管。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收费管理。分别核定8个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指导标准,并对5家招(投)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备案,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及时解答群众对物业管理价格诉求,解答“12345”转办的6起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咨询或投诉。规范人防工程停车收费管理,会同区民防局联合下达《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的通知》。配合城区静态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订《常州市金坛区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并上报区政府。以“价格诚信有序年”活动为抓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将价格监管由重点治理向全面规范拓展,对热点行业和领域分类实施常态化监管。按照“政策稳定、强化巡查、重点服务、严厉惩处”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商贸流通企业明码实价工作。突出重要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督查。加强日常市场价格行为巡查,对日常督查的市场经营户的信息进行重新核对,2015年年底登记在册的经营户为369户(原来是361户)。开展“明码实价和价格诚信推进年”活动。有3家企业积极申报2015年度常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并为来年申报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打好基础。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开展日常督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整治实施意见,除配合区食安委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外,日常督查工作主要是与日常市场巡查一道开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场监管取得成效。积极组织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抽查、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汽车4S店明码标价检查、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等多项专查工作,从结果看,大部分情况好于往年,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好于周边地区,对部分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或处罚。   

【价格改革】从4月1日起对金坛区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中准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68元调整为3.56元。从11月20日起再次下调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中准销售价格下调至每立方米2.95元。同时下调车用天然气价格,由4.80元/立方米下调至4.19元/立方米。每年将为全区用气企业和出租车车主节省成本开支2000多万元。组织居民阶梯水价和阶梯气价听证会。上调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并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至2015年年底,居民阶梯水价和阶梯气价听证会仍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过程中。落实医药价格改革。督促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完成2014年度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效果评估相关数据上报工作,并协助搞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运行情况专题调查。督促两家公立医院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区人民医院调高496项、调低238项;区中医医院调高61项,调低73项(两家医院共减少医疗收入1127.95万元),确保政策落地到位。对28项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60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管理。落实价格职能改革。开展清费减负放权工作。2015年度分6批,共取消29项、暂停征收11项、降低17项、免征23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年累计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3200多万元。推进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精心编制《金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金坛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截至1月31日),组织开展收费年报。自4月1日起,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全市各行政事业性、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即实行收费单位收支状况年度报告。   

【价格基础工作】切实做好价格举报工作。认真做好“12358”价格举报电话四级联网工作。对每一件价格举报(咨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答复,努力为消费者维权,为消费者排扰。全年受理价格举报(咨询)61件,实现经济制裁203790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03290元,罚款500元。办结率、答复率均为100%。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根据全省价格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在对外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向行政相对人宣传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全过程,扎实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全年完成各类价格认定案件910件,认定总金额1232.1万元。(姜涛晔)   

【召开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12月1日,召开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此次水价调整方案涉及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分别上调基本水价0.3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3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7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8元/立方米调整为3.7元/立方米。同时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第一阶梯用水量为每月≤15立方米/户(三口之家),水价为3.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15立方米但≤22立方米,水价为4.6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22立方米,水价为7.62元/立方米。其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在第一阶梯3.70元/立方米基础上增加0.20元/立方米。此次调整兼顾低收入群体,经区民政局、总工会认定的城乡供水区域内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城市“三无”老人(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特困职工家庭、困难儿童和农村五保户,实行每年200元/户补贴。 参加听证会人员一致同意水价调整方案,区发改部门将对听证会意见进行整理汇总,提交区政府审议通过,并报请常州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冯鲁明)  

【取消、暂停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金坛区自11月1日起,再次取消18项、暂停征收4项和降低9项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共计项目18项),主要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住建、公安、人社、气象、民政、水利、市场监管等10个部门,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525.5万元。(王鸿林)   

【金坛春蚕茧质高价平】金坛区发改委对桑蚕茧收购进行市场调查,春茧6月7日开始收购,于6月11日收购结束。2015年,春茧共发种1200张,比上年减少1000张,桑田面积也由原来的133公顷减少到67公顷。 由于2015年气候适宜,春茧整个生长期基本没发生病虫现象,空气污染现象也很少,因此,春茧张产量、质量都高于上年,但2015年春茧价格和上年持平,为1850元/担。蚕农养蚕积极性日趋下降。 分析蚕桑产业萎缩及2015年春茧收购价下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国际茧丝绸市场自2013年春茧价格达到高点后,一路震荡下滑,因此国内鲜茧价格也逐渐走低;养蚕和桑田管理繁琐劳苦,用工多,劳动强度大,导致年轻人不愿意从事栽桑养蚕行业;现在农资价格虽然相对稳定,但人工工资不断上涨,推高了蚕茧生产成本,而蚕茧价格却在原地徘徊,甚至逐步下跌。(冯鲁明)   

【“3·15”消费维权咨询服务活动】3月15日上午,区发改委参加由区消费者协会组织的“3·15消费维权日”活动。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活动前期,区发改委制订了“3·15消费维权活动”方案。活动当天是通过布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服务平台等形式进行,由各科室负责人面对面答复咨询、受理投诉,近距离地为群众解疑答惑,引导市民增强价格法律法规意识,畅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韩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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