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委发〔2012〕37号
(2012年7月4号)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人民团体参照执行。
二、集体决策事项
1.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举措。
2.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要政策以及年度目标任务。
3.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研究决定本单位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调动和后备干部人选。
6.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7.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8.各类专项资金以及争取的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9.数值较大的集体资产处置。
10.数额较大的单笔公务支出,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11.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方式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等会议方式,按票决制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四、决策程序
1.前期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和决策评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2.决策提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集体决策。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意见一致后,形成会议决定,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做好书面记录,统一存档。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4.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集体研究并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制度,切实发挥本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对集体决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执行和落实;各单位就“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的集体决策,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2.各单位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各单位应每月汇总决策情况,于月底前书面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变动,应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4.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将定期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对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集体决策的具体事项、资金额度以及决策程序,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