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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338991665b/2019-00044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9〕215号 发布机构 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19-11-25 公开日期 2019-1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
坛卫〔2019〕215号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 号)和《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常卫医政便〔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 日,到义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在本单位义诊,以及完成行政部门指令性义诊活动不需要备案,但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二、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戴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三、义诊组织单位应当保证备案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凡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或经查明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一律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已经开展了义诊活动的,按未备案处理。

四、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监督和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同意书。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按流程重新备案。

五、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不得超出备案的义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义诊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重新进行备案。未经重新备案的,按未备案处理。

六、医疗机构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处以停业整顿、暂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或者因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期限未满的,不得组织义诊活动。

七、义诊活动没有明确主题或者主题没有积极意义,或者既往组织的义诊活动中投诉事项多发、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区卫生健康局应暂缓同意其义诊活动的备案申请。

八、义诊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义诊组织、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前,要严格审查参加义诊活动的人员资质,制定周密的义诊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保证义诊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九、义诊组织单位在义诊活动中不得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义诊场所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散发医疗广告宣传品;不得非法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严禁在义诊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以义诊为名,招徕患者进行过度诊疗。

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义诊活动的监管,发现未经备案同意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或在义诊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活动,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并根据《常州市医疗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给予医疗机构扣分处理。义诊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义诊活动备案表

2.义诊活动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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