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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提醒告知函
索引号 113204820141411706/2024-0001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6-24 公开日期 2024-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提醒告知函
 
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提醒告知函

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集贸市场主办者: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子计价秤规范使用提醒告知如下:

一、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1.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并配合完成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2.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放在显著醒目位置(水产区、肉禽区必须增设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定期送区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

3.与经营者签订《诚信计量承诺书》,与经营户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应有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4.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并对其计量培训,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

5.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利用张贴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横幅等方式宣传诚信计量。

6.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7.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做到

1.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2.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封。

3.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4.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5.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消费者若发现违法线索,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附件:江苏省集贸市场“十要”准则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江苏省集贸市场“十要”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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