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死亡的:继承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出国(境)定居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员本人的借记卡(其中,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银行卡)。 (5)委托办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6)其中,离开本统筹区的外籍参保人员,因无法办理本人银行卡的,可申请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划转至其所在单位的账户,由单位负责返回给参保人本人。需提供参保人的护照复印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