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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 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的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5、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 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 3、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 4、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的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 被解除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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