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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我省2017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江苏省定价目录》.docx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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