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周末节假日过年期间,不少没车的小伙伴会找朋友借辆车用一下,事实上不仅借给别人车有风险,找别人借车同样也有风险,金坛的张先生就因为开着借来的车引发了纠纷。
张先生开着王女士借给他的车经过一处路口,撞倒了骑电动车的李先生,导致李先生多处骨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张先生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李先生经治疗后因为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诉至金坛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车辆是王女士借给张先生的,但是车辆却登记在崔先生名下,崔先生将车辆长期借给王女士使用,后王女士又将车辆借给张先生使用,而该车辆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金坛法院行政庭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官助理孟庆波表示,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崔某未投保交强险,王某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其应当知道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情况,故其存在过错,张某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因此被告崔某、王某、张某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由崔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孟庆波表示,生活中找别人借车也应当注意,借来的车是否存在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应当注意及时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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