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江苏金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现将《金坛区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坛区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一、基本原则
1.1根据区政府“六统一”工作推进机制要求,凡是列入“年度城乡污水治理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集中建设模式。
1.2日常管理为工程管理的基础,项目集中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为日常管理主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首要责任,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1.3属地管辖为工程管理重要原则,属地政府参与日常管理,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清障和矛盾协调处理;属地政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属地政府分管领导行使排水点复核、变更等重大事项签字确认职责。
1.4行业监管为工程管理重要手段,区住建局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二、人员管理
2.1落实工作应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工程管理应以人员管理为根本、以分级管理为手段,做好关键少数人员的管理工作。区住建局、属地政府、建设单位的重点管理对象应为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2.2考虑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区域分布较广且作业环境复杂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对应各属地政府均需明确专职负责人员,监理单位对应各属地政府应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员。
三、管理模式
3.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每个标段应明确1名负责人,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全部事项进行管理。
3.2属地政府分两级参与,镇一级需每天派人开展现场巡查且应对辖区内项目管理实现“随叫随到”,村(社区)一级需实时配合相关工作。
3.3区住建局组建工作专班,分组开展抽查巡查工作,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为主,并统筹协调工作。
四、单位责任
4.1建设单位主要行为责任
4.1.1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统筹做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
4.1.2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15日以内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
4.1.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权属单位、施工单位等开展管线交底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地下工程开挖方案及相关管线保护方案,特别要做好燃气管道防第三方破坏有关工作。
4.1.4建设单位应加强原材管理工作。有关材料应符合《常州市金坛区排水设施建设技术要点》《金坛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文件要求,球墨铸铁管、钢筋混凝土预制井、窨井盖、钢筋混凝土预制管等材料还应选用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常州市市政工程材料登记公示”栏目中备案登记过的材料。
4.1.5建设单位应加强检测管理,规范见证与取样制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项目和参数应齐全,满足图纸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不得将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以及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不合格材料应第一时间实施见证退场。
4.1.6建设单位应做好投资控制,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资料应及时完善到位;可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跟踪审计咨询服务工作,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制定、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4.1.7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在合同中明确从监理费用中取30%作为监理工作绩效“考核金”,按月进行考核。
4.1.8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过程中各环节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保障工程能顺利竣工备案。
4.1.9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及运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1.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4.2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行为责任
4.2.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4.2.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并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4.2.3设计单位应当做好现场踏勘工作,逐一摸清排水点位,排水点位应经属地政府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具备现场可实施性,设计单位应在招标清单编制前和施工单位进场作业前对相关单位进行交底,并应指派专人对施工现场提供跟踪指导服务,在施工过程中重点关注排水点的复核,及时根据施工单位现场反馈情况更新排水点接入方案。
4.2.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对于节点做法(检查井井周加固、管道接口等)要在设计图纸中明确。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4.2.5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参加相应阶段的施工验收工作,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4.2.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4.3施工单位主要行为责任
4.3.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3.2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54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实名制考勤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
4.3.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4.3.4施工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特别要强化新进人员教育和每日班前教育。班组长班前应召集全体人员,按当天的生产内容,针对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
4.3.5施工项目部和施工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4.3.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3.7施工单位在组织大范围施工前应落实样板引路制度。
4.3.8施工单位在进场后,应对施工范围内所有排水点进行逐一复核,并与施工图比对,若存在排水点遗漏等情况,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防止漏接。
4.3.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4.4监理单位主要行为责任
4.4.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工作,严格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坛住建〔2023〕第41号)要求,并对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4.2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54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实名制考勤工作。
4.4.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特别要强化标高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做好主要质量控制点的举牌验收管理并组织好样板引路的验收工作;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制构件的事前管理,必要时可开展驻场检查。
4.4.4监理单位应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应各属地政府的专职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每天的安全巡视工作。
4.4.5监理单位应做好工程进度控制工作,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4.4.6监理单位应落实控制造价的法定职能并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4.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管控重点
5.1施工质量管理
5.1.1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报镇(街道、园区)工作专班,经镇(街道、园区)工作专班会商通过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区住建局工作专班备案,涉及到材料、工艺等影响实体质量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变更还应经过区住建局工作专班同意,工程变更须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后方可执行;同时须符合《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坛政规〔2021〕2号)相关规定。
5.1.2加强材料质量控制。(1)每批次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资料核查和实体检查。资料核查重点对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核查,核对材料清单、相关信息是否与订购合同一致;实体检查重点对材料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查和核对。(2)进场材料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人员对进场材料的资料及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性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若检查发现材料存在外观质量问题,应作退场处理,并留置见证资料。(3)进场材料验收合格后,在监理见证员见证下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投入使用。(4)建设单位对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实施抽查管理。
5.1.3强化标高和接入点管理。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测绘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雨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及标高进行复核,确保接入位置准确,接入管径高程合理可行。施工单位应做好水准点复核工作并对污水排水点进行复核,避免排水点漏接、错接。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标高(道路、沟槽、管道标高)控制的管理,做好标高复核工作,相关工作均应由水印相机拍照存档,水印照片应能反映标高实测成果,排水管道回土前应再次复核标高和有无错混接现象,并将管道实际标高标注在图纸上。
5.1.4加强沟槽开挖质量管理。沟槽开挖应控制槽壁平整、顺直,槽壁上无松散土块、石块等杂物,沟槽坡脚线应整齐、顺直;防止沟槽边坡局部出现凸起或塌空现象;严禁槽边堆载。沟槽槽底应当保持干燥,无积水,不得受水浸泡。
5.1.5加强管道和管件安装、管道接入管井等工程质量管理。重点检查管道高程、轴线、管底坡度、支座设置、管节接口、管道接入管井等施工质量,严防雨污水管道混接、管道断裂、跑冒滴漏等问题发生。排水管道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闭水试验。管道回填前应对高程、轴线进行复核验收,满足设计要求;按规范要求分层回填,密实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管底坡度无明显反坡现象。
5.1.6加强检查井、截污井等工程质量管理,重点检查基础工程和防水构造、管井与管道连接部位构造、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基坑回填土密实度、井盖与道路连接部位处理等施工质量,严防塌陷、渗漏等问题发生。
5.1.7道路恢复应符合设计要求,路面结构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重点检查道路平整度,主要出入口不得有积水现象,侧平石应顺直美观,人行道铺砌表面平整,缝线顺直,无积水现象。
5.1.8雨污水管道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路面恢复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道视频检查,存在缺陷的部位须按照要求进行修复后方可验收。扩建、改建排水管网工程,若存在部分管道利用原有管段的情形,则该部分管道应进行视频检测,存在缺陷的部位应按照要求进行修复,存在混接的管道应整改到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管网进行全面的视频检测和测绘工作,成果需满足《金坛区城镇排水管网检测工作手册》相关要求。
5.2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5.2.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2.2施工机械管理。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特别是燃气管道和强电高压线缆)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加强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作业安全监管,重点检查项目部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大型机械作业区与地下管线、承压管道水平间距应保持1m以上、挖掘机等场内机械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等,严防违规操作伤人、压裂承压管道等安全隐患。
5.2.3天然气管道防第三方破坏管理。对于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工作应下沉至挖掘机司机等具体操作人员。施工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施工方案和计划,并告知金坛港华。涉及中压及以上管道的,施工时必须要有金坛港华专业人员进行旁站。
5.2.4沟槽开挖管理。沟槽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沟槽深度、沟槽上沿及下脚宽度、边坡坡度等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加强开挖坑(槽)沟安全防护监管,人工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m;严禁采用掏挖的操作方法。重点检查按规定放坡或设置可靠支撑、上下坡道或爬梯、临边防护和夜间照明警示灯等情况,严防坍塌、坠落伤人等安全隐患。
5.2.5现场消防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组织机构、动火作业审批、消防培训、灭火器材、火灾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等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电焊、气焊专项防火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严防发生火灾隐患;施工过程中要采取作业区和非作业区防火分隔。
5.2.6临时用电管理。加强施工用电安全监管,重点检查临时用电设计、落实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措施和电工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情况,严防触电伤人隐患。
5.2.7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加强管道井、化粪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重点检查作业前的流程审批是否履行、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否编制、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应急预案、《金坛区城镇排水管网检测工作手册》等文件规定的要求是否落实。
5.2.8施工场地场容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围挡设置情况、安全通道和作业区域分隔情况、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设置情况、完场清理情况,认真做好“三断、三清、三规整”施工管理(三断即切断施工用水、用电、用气;“三清”即清理建筑和生活垃圾、建材边角料、作业区粉尘;“三规整”即规整施工器具、安全措施用具、建筑材料等情况),严防脏、乱、差,污染周边环境。
5.2.9扬尘防治管理。配备洒水车、雾炮车等扬尘防治设备,安排专人负责保洁和洒水降尘,及时清运垃圾。同时每个标段需明确扬尘防治责任人,在项目微信工作群内进行扬尘管控“一日四报”工作。
六、制度要求
6.1举牌验收制度。隐蔽工程施工应建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和实时报告制度,监理单位组织做好主要质量控制点的举牌验收管理(验收牌包括工程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并使用水印相机拍摄留档)并及时上报镇(街道、园区)工作专班和区住建局工作专班,主要质量监督控制点及要求见附件1。对于上报的主要质量控制点验收信息,区住建局工作专班应根据监督计划及该工程之前的监管情况,实施差别化质量监督控制点现场抽查工作,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并督促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和质量通病问题。
6.2样板先行制度。工程施工应实行样板先行制度,在大范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先进行样板施工展示,在关键工序、关键节点实施样板引路,由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样板验收,镇(街道、园区)工作专班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区住建局工作专班进行抽查。样板设置要求见附件2。
6.3管理点评制度。为进一步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一带一帽”、质量通病控制等重点环节管理,监理单位实施每日管理点评制度,通过微信群、现场会等形式,对当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管理情况进行点评,及时了解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商讨下一步举措,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6.4抽测管理制度。镇(街道、园区)工作专班和区住建局工作专班应加强材料抽测管理工作,并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区住建局工作专班在日常抽查中应加强对主要原材料(砂、石、水泥、钢筋和管材)和实体(标高、厚度、闭水、压实度、弯沉)的抽测力度;同时加大工程参建各方对于原材料检查的监督管理力度。
6.5群众监督制度。优选村(社区)内有工程相关知识储备的居民代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建立问题反馈微信群等渠道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工程监督,并对居民反馈的问题及时核实处理。
6.6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城乡污水治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区住建局工作专班应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并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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