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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坛区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现将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金坛区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区政府审议。请于2020年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646730263@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市民中心A楼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5日

金坛区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用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年租金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向土地所有权人按年缴纳的租金。

第三条土地年租金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租赁用地;

(二)划拨土地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用地;

(三)擅自改变用途的工业、仓储用地。

第四条土地年租金的征收对象:

(一)土地使用权人;

(二)利用广场、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年租金缴纳人为该公共设施的管理人;

(三)其他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工业用地的土地年租金不低于7元/平方米,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等)的土地年租金按建筑占地面积征收,主城区57元/平方米,城区范围内除主城区外的区域30元/平方米,其他区域16元/平方米。

第六条土地年租金统一由各镇(区、街道)按年度征收。

第七条由于实际用途改变而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性质不变。若出现征收、收储、规划搬迁等情形,仍按原批准用途计算补偿金;若出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情形,仍按原批准用途核实土地成本。

第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用地情形终止的,经核实后停止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拒缴土地年租金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有租赁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依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2020年金坛区城镇土地年租金标准

2.金坛城区及建制镇土地年租金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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