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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118T/2019-0001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司法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司发〔2019〕15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9-08-30 公开日期 2019-08-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
坛司发〔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机构改革后各镇区各部门依法制规和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和《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常司发〔2019〕54号),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司法局将组织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

(一)申报范围

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程序

各相关单位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权,按要求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表》(附件4)后报送至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对申报单位填报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

(一)确认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二)确认程序

申请确认主体资格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填写《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附件2),连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三定方案、批准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文件等材料送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部门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按照一个主体一张表分别填报。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以主管部门的名义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其他机关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以挂牌机关的名义申请,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申请,并报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将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填报的信息及相关依据材料进行审查,对具有法律依据和相应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

(一)核发对象

各行政执法主体中在行政执法岗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核发条件

1.符合《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3.经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业务培训;

4.通过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免于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三)核发程序

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3),并附符合核发条件的第1、2、3、4条的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受委托执法的,需提供正式委托手续。区司法局将组织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行政执法证》。

领取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机关人员,不得同时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领取部委行政执法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发,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

本次确认核发工作将根据常州市司法局的要求,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7月19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1)报送区司法局。7月26日前,区司法局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的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9月20日前,完成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11月20日前,完成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核发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含持有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3.总结阶段:12月20日前,区司法局总结本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情况,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区各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于8月15日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表》(附件4)、《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附件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9月底前,区司法局将组织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证件。逾期未参加的,本年度不再单独组织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认真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和执法证件核发工作任务。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资格初审把好入口关。

(三)需要报送提交区司法局的材料,以书面方式和电子方式同时报送,书面文本加盖公章报送至区司法局,电子文本发送至wenmingjt@qq.com。

(四)各地各部门在确认核发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监督科联系。相关文件及表格电子版请至金坛法制QQ群下载。

附件:1.工作联系人名单;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3.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

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表。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确认联系人:闻明;联系电话:82800537、1386111933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联系人:张杰;联系电话:82800537、13914317665。

                                                                                                                                                           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坛司发〔2019〕15号金坛区执法主体确认执法证核发通知.docx

(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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