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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81XC/2019-0008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9〕9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10-16 公开日期 2019-11-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9〕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或围墙)之间的公共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区住建局负责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场地和公共绿地管养;金坛公安分局负责退红线区域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区城管局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及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退红线区域硬化场地及景观绿化的日常管养工作,由区住建局委托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承揽退红线区域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新建退红线区域

第六条 地块竞得者(以下称“建设单位”)负责新建退红线区域的建设、移交及质保期内的管养工作;负责做好新建退红线区域在施工建设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应当根据《金坛中心城区重要区域公共空间设计》等相关规划,结合临街地块的用地类别、建设内容将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共同围合的退红线区域统一规划,统筹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营造。在规划条件中,对退红线区域的功能布局进行引导;在建设条件中,对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内容、标准等进行明确。

第八条 临街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要求,明确地块内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相关出入口设置、景观绿化等建设要求,并随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退红线区域方案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城市环境相协调。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退红线区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其它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按相关规定进行专家会审。

笫九条 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应与地块内道路及雨污水管道等附属设施同步办理。

第十条 地块内道路及雨污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区园林管理处签定的退红线区域移交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 30日内,将退红线区域分别移交相应部门和单位管理。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督促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养 护和绿化保活工作。

临街建筑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退红线区域的移交工作一并纳入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退红线区域移交的具体要求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退红线区域的提升改造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应当结合老城改造或城市更新要求,提出改造计划,征求所在地政府意见后,按照《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列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对所管辖的已建的退红线区域提升改造前,应当组织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区自然资源局、金坛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意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求有关单位和业主意见。

改造方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兼顾实用性和城市景观的要求。退红线区域原则上不新增停车泊位,确需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按规范要求加固路基,并按有关规定向金坛公安分局备案,接受相应的指导监督。

第四章养护维修及管理

第十四条 移交的退红线区域纳入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金坛公安分局等部门编制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退红线区域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园林管理处应当加强对退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养护维修,保障绿化、场地等设施完好。附设于退红线区域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和井盖、雨箅,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功能要求。井盖、雨箅有缺损、移位、下沉等现象,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施行前竣工的退红线区域及城区未竣工的建设项目退红线区域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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