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司法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18/2018-000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司法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司发〔2017〕17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工作的通知
 
金坛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工作的通知
坛司发〔2017〕17号


适应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正常运转,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工作的通知》(常司发〔2017〕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聘用工作基本原则

考核聘用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基层法律服务事业提供必要人才保障、助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中长期发展为基本目的,以“严格条件、规范程序、


适度有序”为重要原则,重点补充年龄结构老化、执业人数即将不足3人和业务发展遭遇人员队伍瓶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

二、考核聘用人员条件

申请考核聘用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常州市户籍,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人员;

(六)执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考核聘用。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核的;

(五)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法律服务职业的。

 

三、 考核聘用工作程序

(一)申请。本人向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申请表》;

2.常州市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住所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4.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工作单位证明。

6.户籍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7.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退休证、无业证明等);

8.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个人有关材料报区司法局。

(二)审查。区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常州市司法局审核。

(三)审核、培训和面试、聘用、公示等方面的工作按照常州市司法局的要求统一进行。

四、考核聘用名额及工作时间安排

坚持适度发展原则,按照考核聘用人员数不超过现有执业人员总数的10%的比例,市局分配给我区本次考核聘用人员数为4名。重点加强乡镇和涉农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建设,兼顾各所均衡发展,分配名额为:

所名

金诚

金沙

茅山

龙山

水乡

名额(名)

1

0

1

1

1

本次考核聘用申请和审查阶段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请各法律服务所于8月20日前将申请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局法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 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考核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朱珍娣局长担任组长,郭小强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刘桂珍、陈丽霞、徐奇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工作,区局法服科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各法律服务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科室所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做到严格审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假文凭、假聘用、假证明”,严格工作纪律,确保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件:《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聘用申请表》


 

                                                                     2017年7月25日


附件: 坛司发〔2017〕17号金坛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doc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