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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16年金坛区生态文明在行动督查考核办法
索引号 014139054/2016-000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委办字〔2016〕23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2016年金坛区生态文明在行动督查考核办法
 
2016年金坛区生态文明在行动督查考核办法
坛委办字〔2016〕23号

  为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各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2016年金坛区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西城街道办事处;

  2.区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环保局、农林局、水利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金坛区人民政府2016年生态文明在行动目标任务书》,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各镇(区)、西城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对各镇(区)、西城街道的考核内容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污染综合治理及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及信访调处”等3个方面组成,分别按25分、50分和25分设置,总分为100分。

  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为“重点工作任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等2个方面组成,分别按90分和10分设置,总分为100分。

  三、考核方式

  1.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生态办”)负责对各镇(区)、西城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2.督查采取查阅总结材料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组织点评会通报督查结果,年底进行年度考核。各镇(区)、西城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对区生态办每次通报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3.各镇(区)、西城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每月对生态文明在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每月23日前将进展情况和通报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区生态办。

  4.各镇(区)、西城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常州市等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区生态文明在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提前做好现场和台账资料等准备工作。

  5.年终,区生态办按照督查考核办法对各镇(区)、西城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5-90分(含85分)为“良好”,80-85分(含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强化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一是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绿城、太湖治水等重点工程有1项未完成,严重影响我区在上级有关部门考评结果的;二是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件或其它严重环境问题,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国内主要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处置环境信访不当引起群众不满,造成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五、结果运用

  1.生态文明在行动考核成绩将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区)、西城街道的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区生态办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奖励。

  2.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镇(区)、街道,将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3.对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推进不力,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滞后,并影响上级部门对我区考核结果的,由区人民政府约谈相关镇(区)、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4.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年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附件:1.各镇(区)、西城街道考核评分表

              2.区有关部门考核评分表

附件: 附件1:2016年各镇区生态文明在行动目标任务考核评分表.doc

附件: 附件2:2016年相关部门生态文明在行动目标任务考核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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