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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区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16-0002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6〕14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区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区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坛发改价〔2016〕14号

 

关于区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的批复
 
常州市金坛区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坛二医〔2016〕7号)悉。为了疏导停车拥堵矛盾、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坛政办发〔2015〕126号)精神,以及区政府大力实施交通畅通工程、重点改善医院周边道路交通状况的要求,结合你院实际情况,现对你院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车  型
分时段收费标准(元)
前2小时部分
超过2小时部分(每1小时)
小型车
5
3
中型车
7
3
大型车
10
4
首个计费单位为2小时,以后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24小时内连续停放的,最高收费小型车为20元、中型车为22元、大型车为30元。

    二、探视病人的车辆,同一车号24小时多次停放的,停放服务费最高为1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一)单次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
    (二)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
    四、你院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五、本批复自2016年9月10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附件: 坛发改价(2016)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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