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下发以来,市局明确了细化要求,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财税[2013]23号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常国税货便函[2013]7号),但部分地区就“染物排放标准”掌握口径仍存在若干问题,如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效期内的环保方面证明材料,提供的环保证明材料不全等类似的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退税手续的情况。为了更好把握中央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宏观调控目标,发挥税收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保护环境的杠杆作用,为严肃税纪,规范执法,做到令行禁止,现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重申办理免退税手续时提供的环保方面的资料要求
办理免税备案与即征即退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除提供减免税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外,还应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或环保竣工验收意见(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其中对纳税人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免退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环评报告中明确的该纳税人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种类,以此确定纳税人应报送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其中涉及多项污染物排放种类的,提供相应标准的多项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2、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中所列举的被监测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备案或办理退税。
3、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符合有效期6个月规定的要求。其中对备案类的,根据监测报告出具的日期起,计算6个月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以此确定征管2.0系统中备案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在此有效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的备案,纳税人在此有效期内办理免税申报,到期后纳税人仍未提供新的监测报告的一律照章征税;对即征即退类的,纳税人申请当月退税的,必须提供在此前6个月内出具的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凡不能提供或提供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对已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免退税手续的清理
各单位根据财税[2013]23号、常国税货便函〔2013〕7号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于2014年1月起,对各自辖管范围内的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于1月底前书面上报清理报告。
1、确定清理对象。根据市局提取的参考名单(见附件2),确定备案与退税类的纳税人名单。
2、组织自查,补正材料,调整有效期。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备案或退税资料进行逐一自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应责成纳税人补正材料,根据纳税人补正材料,修改备案类纳税人在征管2.0系统中享受优惠的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3、税款追征。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正材料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改后仍未补正材料或材料不全的,按征管法规定办理已免、退税款的追征手续。按财税[2013]23号通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自2013年4月1日执行,因此本次税款追征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不符合条件的所属期税款进行追征;按征管法有关条款,本次追征税款暂不加收滞纳金。
4、市局根据各单位的清理情况,适时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督查,对未按规定仍办理退免税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三、后续管理:
对于备案类办理免税申报的纳税人后续管理,采取建立监控台账、申报审核的事后监控的办法。
1、建立监控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本次清理结束后,对备案类纳税人应建立监控台账(见附件1),记录纳税人备案的监测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以此来提醒纳税人及时补正备案材料。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每月自征管2.0系统中提取备案类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的有效期起止日期进行监管。
2、采取申报审核,加强事后监控。因网上申报软件暂无法达到监控需求,对2.0系统已备案免税的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监控无法按需到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报免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每期申报结束后,采取申报审核的办法,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审核,凡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其补正材料,未补正材料的应按规定办理税款的补交。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4年1月6日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备案类企业台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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