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旅游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旅游统计工作的质量,发挥统计数据的信息、咨询功能,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纳入统计范围的旅游企业。
二、考核内容
定期月报、季报、年报,黄金周旅游统计,旅游统计信息工作,专项统计调查。
三、考核方法
定期报表、黄金周旅游统计、旅游统计信息工作采取百分制考核,其中及时性60分、质量分30分、旅游统计信息10分;专项统计调查实施加分项考核。
具体评分标准:
1、及时性60分。均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所有的报表得60分。报送时间每迟1-2天扣1分,2天以上扣2分。
2、质量分30分。数字准确、无遗漏,得30分。每错漏1项指标扣1分。
3、旅游统计信息10分。各企业年度基本信息任务数5条,完成得10分(信息主要包括旅游数据核计分析和工作方法举措),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4、加分项:积极配合旅游统计抽样调查、全面普查以及各类专项调查的,每完成1次加5分;在完成年度旅游统计信息基本任务基础上每增加一条,加3分。
四、考核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公示,并依据考核结果排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星级饭店复核、旅行社星级评定、A级景区评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