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茅山旅游度假区、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发展战略,深入实施“金沙英才计划”,加快推动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技能型人才向我区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集聚,现就进一步加大企业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类别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
(二)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
(三)人才载体建设资助(奖励)
(四)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奖励)
(五)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奖励
二、企业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
1.来金坛企业工作,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专项资助2000元,如在金坛行政区域内购房,给予购房总额2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来金坛企业工作,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专项资助1200元,如在金坛行政区域内购房,给予购房总额1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两类高层次人才,须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服务协议,并在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外籍人士除外)。专项资助期限为3年。符合享受购房补贴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高层次人才从企业引进并享受资助的次年起发放《金坛区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绿卡》,给予每人每年800元健康津贴,连续发放3年。
3.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回到原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专项资助1200元、800元,资助期限为2年。
4.企业在职人员获评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被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000元。
5.对我区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型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助奖励。
(二)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
1.来金坛企业工作,并被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高级技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服务协议的,给予每人每月专项资助1000元,专项资助期限为3年。
2.企业在职人员获评高级技师、技师资格,被企业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000元。
3.获评金坛区级以上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带头人,给予每月专项资助600元,专项资助期限为3年。
(三)人才载体建设资助(奖励)
1.企业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招收博士后进站研发,分别给予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每人每年5万元、3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
2.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专项资助,资助年限为2年。
3.在站博士后按期出站,留在我区企业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
(四)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奖励)
1.企业引进外国专家技术和管理项目,被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可申请匹配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常州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常州市级引智项目,给予每个专家不超过3万元,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引智项目资助。
2.被批准为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批准为常州市级企业引智工作站的,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奖励
1.获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获评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获评常州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获评金坛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5.获评“金沙名技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同时获评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7.我区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后,其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给个人,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具体办法按《金坛市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坛人社发〔2013〕106号)文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区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做好企业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各镇(区、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跟踪了解、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区人社局应根据我区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制定《金坛区重点产业人才引进专业目录》,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企业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人社局每年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预算。
(四)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