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咨询独生女子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现在独生子女有补贴或者是其他政策么? |
留言时间: | 2021-04-14 |
回复时间: | 2021-04-20 |
回复内容: |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奖励政策。2016年1月1日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收养)一个子女期间(孩子出生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政策主要有: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没有享受国家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80元每月。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金坛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 奖励标准:3600元一次性奖励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为本市市区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和加发5%退休金;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含终身无子女者)。 4.奖励标准:3600元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
回复单位: | 金坛区卫健局 |
答复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