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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文件,特制定《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本办法中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等,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2.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3.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1.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作物种植业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和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2.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畜禽养 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
3.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
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 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2.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和管理
(一)提出申请。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谁使用,谁申请,因特殊建设需要以村委为主体申请的,需经镇党委政府同意。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应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所在村委会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并达成初步协议,然后将建设方案、申请书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接到书面申请和建设方案后将组织镇相关部门、村组代表等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等,核实规划用途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及范围。
(二)签订协议。审核和论证通过后,镇政府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在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可以依法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镇政府备案。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踏勘、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用地备案信息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镇政府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
(四)建设管理。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原则上为单层钢结构,确需改变建设结构材料、层数的,需经镇党委政府同意,重新出具建设方案。镇政府对农业设施用房标准和风格,有统一要求的从其规定。设施农业申请人对设施农业用房的施工及使用安全负有主体责任,符合小型工程备案要求的,需依规办理小型工程备案手续。
(五)土地复垦及预存复垦费用标准。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时,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向镇财政审计局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村委会实施建设的项目,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可免交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或村委会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荡湖中心所儒林服务站开展预验收,通过后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拒绝复垦或复垦不通过的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复垦,费用由所在村委会承担。
为便于土地复垦费用的测算,根据占用地类,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人依照要求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标准如下:(1)占用耕地的,50元/平方米;(2)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地类的,25元/平方米。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用地服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荡湖中心所儒林服务站要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用地协议、土地复垦等相关规定要求;镇农业发展办公室要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严格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全镇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农村闲置设施农用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全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及时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荡湖中心所儒林服务站负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地类确认、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录入、变更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镇政府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镇农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宣传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在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使用过程中,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
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的审查指导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不定期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镇政府。
镇政法和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镇财政审计办公室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监管,落实专款使用原则。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负责将农业设施用地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统一组织、协调、保障相关工作和重大应急处置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审核清单
2.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3.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
4.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
附件1
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审核清单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2.设施农业建设规划方案(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等)及公告(公告起止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等)。
3.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身份证明。
4.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5.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6.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和说明。
7.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方案。
8.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和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
9.缴纳复垦保证金凭证。
附件2
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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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设施农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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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生产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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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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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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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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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用权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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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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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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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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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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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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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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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保证金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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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土地承包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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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已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涉及 亩)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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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用地规模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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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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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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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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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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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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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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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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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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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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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建筑
结构和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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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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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土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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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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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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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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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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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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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划永久
基本农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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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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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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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所在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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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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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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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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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的土地分类,以“国土三调”分类为准。
附件3
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 村集体经济组织、园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及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使用范围
甲方将位于 村 组( 园区)所属土地 亩提供给乙方使用,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使用期限
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承包地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
三、土地用途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按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四、土地复垦
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接受镇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后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生产建设破坏耕作层的,占用耕地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乙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甲方代为组织复垦,所需资金用乙方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索。
五、土地交还
协议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及时将土地交还甲方。协议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约定的土地使用相关费用,或未按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土地,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验收。
六、甲方义务
1.配合乙方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2.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3.使用期限内,除遇不可抗拒因素,甲方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4.做好本协议的履行管理及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乙方义务
1.会同甲方,向镇政府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材料,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手续。
2.严格按照报备的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实施设施农业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3.使用期限内,乙方不得私自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如需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和原土地流转方同意,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4.生产结束后负责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非法定及约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使用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生产结束后乙方未进行复垦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
3.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乙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乙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一经查处,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5.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协议。
九、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儒林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乙方须在完成备案后方可按协议使用土地。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儒林镇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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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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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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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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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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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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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总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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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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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
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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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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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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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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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承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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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将按规定用途建设和使用设施农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履行复垦义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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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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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地单位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本集体经济组织承诺督促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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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园区)
承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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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镇承诺对用地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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