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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53XL/2026-000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26-03-19 发布日期 2026-03-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曙: 经查,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5HQF7T)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向曙(身份号码为:430903********0011)作为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曙:

        经查,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5HQF7T)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向曙(身份号码为:430903********0011)作为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066元整;

        2.对向曙处罚款人民币804元整。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常坛城执罚字〔2025〕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上的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将罚款缴至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账号:320422060120100000037250002。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一路669号2号楼;

        联系电话:0519-82805921


        附件:1.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df

                  2.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向曙).pdf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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