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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一)基本服务项目免除对象为在金坛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的具有金坛户籍的城乡居民,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驻坛部队的现役军人,由公安局开具证明的无名尸(在金坛本地死亡,但到外地火化的上述对象不在费用免除范围)。
(二)正常死亡遗体接运费减免对象为具有金坛户籍的城乡居民。
(三)集中守灵的补贴对象为在金坛区殡仪馆集中守灵的具有金坛户籍的城乡居民。
(四)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五)红十字会遗体捐献者。
二、明确补贴标准
在殡仪馆办理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予以免除: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二)六层以下抬尸楼层费;
(三)三日内遗体存放费按普通遗体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四)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 300 元以内的骨灰盒。
上述第(一)条仅限使用殡仪馆(或经民政部门授权)的殡仪专用车辆的费用方可免除;使用其他社会车辆或其他非本馆车辆的不予免除。
所有免除项目仅限上述基本档次,丧户如需选择更高档次服务或用品(如高档殡仪车、捡灰炉、高值骨灰盒等),超过免除部分由丧户自行支付。未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殡葬收费项目,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节余不返还。
殡仪馆须在服务窗口公示各项目基本档次及对应免除金额,确保丧户知情选择。
逝者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还可以享受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在殡仪馆1年骨灰寄存费免除。
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常州市金坛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坛发改字〔2025〕58号)执行,后续有新文件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对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或无名尸存放收费标准,原则上以三个月为最长存放期限,对三个月以内的无人认领遗体或无名尸,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
三、证明材料及档案留存要求
殡仪馆在受理费用免除时,须一次性收取并留存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纳入逝者档案,确保全程可追溯。
(一)普通逝者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般由系统比对后直接获取;信息比对有误的,丧户应提供包括逝者户籍信息、未参保或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证明。
(二)特殊逝者证明材料。
1.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助产机构《出生情况说明》和《死亡医学证明》等,需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机构《入院登记表》或《代养协议》和《死亡医学证明等,加盖机构公章。
2.驻坛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人员证》等现役军人有效证件。
3.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或无名尸: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疑难遗体处理审批表》或《案件未知名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4.卫健特扶对象:由卫健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常州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死亡证明》。
5.红十字会遗体捐献者,由红十字会出具的《遗体捐献接受证明》,并附捐献编号。
四、信息共享与核查机制
(一)建立实时比对通道。民政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建立殡葬基本服务免除信息比对通道,依托常州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设“殡葬免除比对”专用接口,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直连,实现丧葬补助、特扶身份、遗体捐献等特殊群体信息实时比对。及时共享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死亡人员数据,形成动态更新的“白名单”。
(二)坚持身份比对原则。殡仪馆在火化前须通过系统实时比对,对于已领取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免除。其中,已领取丧葬费低于惠民殡葬免除金额的,可给予免除。
系统比对时如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的,殡仪馆需及时向相关部门发起核查申请,确保免除对象身份及待遇信息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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