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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对象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 18 周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自身残疾或重病、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符合死亡或失踪情形的儿童。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或医保部门对居民医保特殊重大疾病的规定等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重病,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儿童。包括: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且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的儿童;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免疫治疗的儿童;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且长期接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慢性肾脏病 4 期、5 期非透析治疗的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接受手术、介入治疗或长期服药治疗的儿童;患有高风险颅内良性肿瘤,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的儿童;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且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免疫抑制治疗、替代治疗、规范输血治疗、去铁治疗或长期支持治疗的儿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且长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疗、激素治疗等针对性治疗的儿童;以及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 2 万元,且持续接受针对性治疗的其他患病儿童。
(五)社会救助对象中的儿童。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风险较高的留守儿童,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以上父母是指生父母和确立合法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且已实际执行满 6 个月;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是指患病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由个人直接承担的费用。
二、规范认定程序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依申请办理,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执行。
(一)线上线下申办。畅通线上线下申办通道,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引导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通过“苏服办”移动应用端或“江苏智慧民政”微信小程序线上提交申请(相关申请补充材料清单见附件1)。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亲属代为提交申请。
(二)完善信息查验。对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查验儿童监护情况、儿童和父母重残或重病等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三)优化工作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组织村(社区)儿童主任和儿童社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儿童困境情况,填写《困境儿童入户调查报告》并作出查验结论。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再设置公示环节。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查验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凡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计发基本生活补贴。
社会救助对象中的儿童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在“苏童成长”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关爱帮扶对象档案;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通过自主申请、强制报告、数据共享等方式,在“苏童成长”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关爱帮扶对象档案。
附件 1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补充材料清单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除提交儿童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外,需按情形补充以下材料:
1.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
2.儿童父母服刑、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其他法定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4.儿童或其父母患重病的,提供省内二级以上、省外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应病种的疾病诊断书和治疗记录,或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登记(认定)有效材料,或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儿童患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 2 万元的诊疗票据(包括医疗费用明细、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等资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经医院或医保中心盖章认可。
5.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对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入户调查,核实儿童监护状况与实际居住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儿童或其父母残疾持证情况,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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