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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常州市本地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低保标准。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申办流程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村(居)委或被委托人,协助申请人筹备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委托书、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提交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领补贴。
(二)受理。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全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初审。镇(街道)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和资格初审,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四)联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辖市、区残联。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的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给辖市、区民政部门。残疾人证件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
(五)核查。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辖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数据比对进行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等核对(核对内容、程序、办法按照《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规定执行)。同时,镇(街道)采取入户审查、走访调查、部门函询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材料复印(打印)件应与申请材料一起留存归档,并报送辖市、区民政部门。
(六)审批。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结果反馈镇(街道),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不予补贴的对象,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正式受理至审批决定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济状况核对时间不计)。
(七)公示。对审定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由镇(街道)在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长期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起始年月等信息,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
(八)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按月于每月10日发放(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一卡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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