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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完善金坛区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26-0001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26-04-17 发布日期 2026-04-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的通知》(常民养老(2022)6号)文件精神,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完善金坛区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的通知》(常民养老(20226号)文件精神,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资格

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满半年以上。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一)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2026年以后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半年以上,可以申请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相关证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多人间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老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6)每张床位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为准);

7)设置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8)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新建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且租期5年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25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2026年以后新建、改(扩)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半年以上,可以申请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和新办的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3)连续六个月实际老年人入住率达50%以上;

4)具备医用护理床且达到或超过总床位的50%

5)具备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

6)能提供全天候护理服务;

7)医疗和护理人员(含医生、护士和持证养老护理员)与入住的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5

8)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等);

9)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为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险定点服务机构。

3.补贴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且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新办养老机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累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护理型床位数的确定

1)取得护理院(护理中心)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100%核定护理型床位数;

2)取得护理站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9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3)取得医务室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8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4)提供场地开设医疗机构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7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5.补贴办法

1)未享受过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核定的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余床位按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应补贴金额=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补贴标准+(总床位数—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普通型床位补贴标准

2)已享受过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核定的护理型床位数补差发放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应补贴金额=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补贴标准-普通型床位补贴标准)

(三)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5)入住老人档案。包括入住服务合同、老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紧急联系人或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体检报告等;

6)从与老年人签订入住服务合同的入住日期起计算,入住满一个月按月核算。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计算。

7)年度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补贴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自理、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80元、100元、120元的标准计算,工商登记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基准运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评定等级为一级至五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在获得养老机构的等级有效期内,以自然年为时间段,分别享受基准运营补贴的1.1倍、1.2倍、1.3倍、1.4倍、1.5倍。对运营满1年以上的,且未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不给予运营补贴。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奖补,三级、四级、五级机构分别奖补10万、20万、30万元。

医疗机构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对产权销售型、使用权转让型、押金租赁型等养老建设项目,不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一)补贴范围

由社会力量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二)补贴标准

2026年以后新建、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办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经验收评估符合3A4A5A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资质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月均服务老年人达到300人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补贴2万元,每增加100人次增加补贴1万元,由区民政局结合机构运营情况和考评结果,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年5万元。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

(一)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在金坛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持有五级(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在申报补贴时在金坛区范围内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2.补贴标准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原养老护理员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同等对应)的,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补贴。已按照我区原标准享受过补贴的对象,不重复补贴,在取得高一级证书时,按现行等级差额标准实行补贴。

(二)从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

1.补贴对象

持有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在金坛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且在申报补贴之时在金坛区范围内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的养老护理员。

2.补贴标准

高等院校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40000元、30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已按照我区原标准享受过补贴的对象,不重复补贴。

对同时符合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入职奖补政策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全区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

2.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养老机构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财产综合险,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依据上一年度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核定,养老机构财产综合险保费根据实际参保的养老机构数量核定。补贴标准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3.承接保险的机构确定

以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接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保险机构。

六、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及养老护理员岗位、入职补贴,由区财政承担。公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由上级下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承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养老机构自行承担三分之一。

七、补贴发放流程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及养老护理员岗位、入职补贴,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后给予发放。公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由区民政局依据常州市等级评定公布结果给予发放。

八、罚则

(一)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截留从业人员补贴,经查证属实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暂停运营补贴发放。

(四)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补贴政策于202611日起执行。

 

附件:1.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申请材料

2.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申请材料

3.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报表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6.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7.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申请材料

附件1-7.docx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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