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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监管执法组)、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案件办理责任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案件办理责任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办理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明确办案人员职责,落实执法责任,保障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中涉及的各类案件办理。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由主办人员、副办人员、协办人员组成。主办人员、副办人员为监管执法组人员,由各监管执法组组长指派;协办人员由监管执法组以外的其他科室人员组成,由政策法规科按顺序指定。
第四条 责任主体职责
(一)主办人员职责
1.对案件办理负总责。统筹案件办理工作,制定办案计划与方案,确保案件办理有序推进。
2.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带领成员收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3.拟定案件相关执法文书(如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确保执法文书规范、准确。
4.准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裁量幅度,提出合理处理建议,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5.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相关科室及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保障案件办理有序推进。
(二)副办人员职责
1.协助主办人员制定案件办理计划与方案,落实主办人员工作安排,及时响应并执行主办人员的要求。
2.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进行分析整理,明确证据来源及关联性;监控文书流转进度(如审批签字、盖章申请),确保办案时限符合规定要求。
3.参与执法文书的拟定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协助主办人员完成文书制作、修改及法定程序报批。
4.配合主办人员与相关科室及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协助证据补强,参与案件研讨,联系企业负责人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分类整理案件材料(纸质及电子版),编制目录清单并归档备查。
(三)协办人员
1.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案件办理,根据主办或者副办人员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2.配合开展调查取证、资料收集等工作,协助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3.参与案件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主办人员及副办人员参考。
4.协助完成辅助性工作,如文书校对、材料整理、案卷归档等。
第五条 工作流程与协作
(一)案件分配
案件由各监管执法组组长根据组内工作实际及人员专业特长合理分配,原则上每件案件明确1名主办人员、1名副办人员及1名协办人员。若案件承办人员无法履行案件办案职责,监管执法组组长应及时调整案件承办人员。
(二)案件办理
1.主办人接到案件任务后,应立即召集副办、协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办案计划。
2.案件承办人员应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3.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涉嫌行刑衔接的案件,应按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接受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后,应按规定反馈处理情况。
4.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技术鉴定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5.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办案人员根据组内初审意见修正后,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
7.审批手续完善并经集体讨论(合议)通过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当按规定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
(一)责任追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追究案件承办人员责任。
(二)激励机制
坚持精神激励为主、职务晋升为核心,突出荣誉导向,强化正向驱动。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或创新执法方式成绩突出的;或在案件办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优先考虑评优评先及职务(职级)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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