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部分翻建政策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附房作为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若未取得产权登记手续,此类附房不得纳入翻建范围;若已取得产权手续,且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四至范围等与权证登记一致,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农村村民可依程序与住宅分开翻建或一并翻建,但翻建面积后主房与附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应当享有的合法面积。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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