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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坛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孙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来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是按照《江苏省农村农民自建房宅基地指标》第2.1条规定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常州市金坛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坛办发〔2022〕68号)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规定执行的。且这两个标准基本契合,相对而言,已经适当放宽了农民享有的住宅面积。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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