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自建房(有产权证)危房翻建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常州市金坛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坛办发〔2022〕68号)明确,符合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的农村村民翻建时,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资格权。
您所提的意见建议非常好,鉴于我区无立法权,下一步我们将向上反映这个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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