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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10XT/2025-000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5-01-10 公开日期 2025-01-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1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和准驾年龄上限规定。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与此同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申请延长驾车时间也有新的规定。

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四、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五、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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