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
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
(一)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4元;
(二)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凭相关证明前往城市供水机构各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申请,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
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制定(市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