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荣生同志、张金彪同志并中共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5年3月4日起,对史荣生同志担任中共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党委书记期间(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张金彪同志担任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镇长期间(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计,同步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史荣生同志、张金彪同志和中共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马云澜(现场负责人)
审计组成员:钮欢欢(经济责任主审)、孙蕾(兼廉政监督员)、居云、李静艳、宋军、陈秋(自然资源资产主审)、丁映霞、严靓。
附件:1.需提供的资料目录
2.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3.承诺书
4.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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