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704930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丁*荣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所属分公司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混凝土构件分公司进行检查,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分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9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混凝土箱梁制造。检查时发现,厂区东侧建有一搅拌楼,搅拌楼的东侧有一堆石子堆场和厂区外东南角有一堆砂石堆场,均未密闭、未覆盖且未设置围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混凝土构件分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情况);
2、2025年9月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混凝土构件分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及2025年9月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宋*纬)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2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绘制的你单位《露天堆场测量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你单位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6、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
7、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荣和厂长宋*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法律关系);
8、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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