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704930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丁*荣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所属分公司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混凝土构件分公司进行检查,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分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9日检查时,你单位分公司正在从事混凝土箱梁制造。检查发现,厂区东侧混凝土搅拌楼配套建设两级沉淀池,用于接收洒水车冲洗地面产生的冲洗废水,第二级沉淀池上端建有溢流口,溢流口通向西侧水泥明沟,该明沟通向厂区围墙外农田。检查时,搅拌楼正在生产,沉淀池溢流口有水通过该明沟外排至厂区南侧围墙外农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混凝土构件分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情况);
2、2025年9月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混凝土构件分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及2025年9月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宋*纬)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2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绘制的你单位分公司《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你单位分公司厂内布局和废水流向);
5、你单位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6、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
7、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荣和厂长宋*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法律关系);
8、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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