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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裕丰饲料)2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1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州金坛裕丰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2PYG2XM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集镇398号

法定代表人:祝*琴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饲料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和噪声产生。我局委托江苏秋泓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产生的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东厂界噪声为79.3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3类噪声功能区规定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现场生产情况);

2、2025年8月2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芳)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江苏秋泓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气和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4、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5、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祝*琴和现场负责人张*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法律关系);

7、江苏秋泓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你单位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161601QHHJ-BG(声)014),(证明你单位噪声数据超标);

8、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查封、扣押。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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