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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捷新材料)1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当事人名称:江苏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6ERK89F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中兴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江苏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16条隔膜基膜和涂覆膜生产线正在生产,再造粒车间、真空清洗车间停产。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你单位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采样。根据其出具的(2025)环检(气)字第(E-035)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边界外臭气(臭气浓度)最高值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排放限值。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采样记录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采样合法性)

2、2025年6月1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2025)环检(气)字第(E-035)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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