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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亿隆)1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州亿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12494057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东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侯*珠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搅拌、涂布工段正在生产,搅拌房处于敞开状态且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我局执法人员使用PID在搅拌机上方进行检测,VOCs数值为6毫克/立方米。搅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置,经生产车间门窗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3、2025年5月2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感压接着剂用亚克力树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中使用含挥发性物质的原材料)

5、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侯*珠、厂长徐*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被调查对象主体资格)

6、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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