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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齐梁)1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当事人名称:江苏齐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WNKK86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装模工段正在生产,车间内装有不饱和阻燃树脂原料的物料桶处于敞开状态。我局执法人员使用PID在该物料桶上方和装模工段旁分别进行检测,VOCs数值分别为233.9毫克/立方米和153.7毫克/立方米。上述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置,经由车间门窗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2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3、2025年5月2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不饱和阻燃树脂(手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

5、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陈*英、总经理曾*科)、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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