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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林稀土)1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1754121U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在江苏省生态环境智慧管理平台中,你单位2025年5月9日15时、16时、17时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浓度异常,监控平台上此数据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的校准"。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单位江苏众力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上述时段未对你单位COD 在线监测仪开展现场校准,你单位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5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众力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孟*乐《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5年5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安环专员薛*镜《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心出具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智慧管理平台2025年5月9日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监控数据材料1份;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

5、孟*乐与薛*镜聊天截图1份;

6、江苏省生态环境智慧管理平台截图及情况说明1份;

7、《营业执照》(众力环保、海林稀土)复印件各1份;

8、身份证复印件(周*林、薛*镜、张*军、孟*乐)各1份;

9、《授权委托书》(薛*镜、孟*乐)各1份;

10、《运维协议》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改正。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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