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明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HOW569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村委南垫268号
法定代表人:沈*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13日,我局接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16年至2024年你单位年生猪屠宰量分别为55799头、77355头、94167头、77517头、60121头、116900头、126732头、113626头、117490头。经查,你单位“年屠宰生猪800头,副食品腌制3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6年9月26日通过我局审批,并于2012年8月10日通过“三同时”验收(部分验收,验收部分为年屠宰生猪800头),设计产能为年屠宰生猪800头。你单位扩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沈*华);
3、常州金坛明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2份(沈*、沈*华),授权委托书1份;
5、2016-2024年年屠宰量清单1份;
6、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苏省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