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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林稀土)1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1754121U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0413731754121U001V,有效期自2023年06月19日起至2028年06月18日止,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你单位按要求已在废水总排口(DWO01)配套安装废水在线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总排口有水外排。我局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采样。经监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293mg/L,总磷1.26mg/L,悬浮物330mg/L,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60mg/L、总磷为0. 5mg/L、悬浮物为40mg/L)。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5月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QHJ250143)及送达回证各1份;

4、排污许可证文件(部分)复印件1份;

5、2025年5月9日全天排水量证明1份;

6、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周*林、安环部部长许*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改正。

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

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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