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C8PW7F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东村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陶*克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环评及批复要求蚀刻清洗废水需经混凝-絮凝沉淀-砂过滤-pH调节后回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蚀刻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蚀刻清洗废水经处理后溢流至待排桶,你单位采用水泵将待排池中废水抽至污水管道排入生产车间外东侧污水井。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4月3日我局对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
4、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陶*克、行政经理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5G触摸屏及模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5G触摸屏及模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金环审审〔2022〕68号)、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5G触摸屏及模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内容)、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5G触摸屏及模组项目”(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各1份;
6、2025年4月3日我局委托江苏佳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东侧污水排口排水、污水设施待排桶积存水采样检测采样单、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
7、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之规定,在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