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正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U2X67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路9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4月8日,我局接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16年至2024年期间,你单位年生猪屠宰量分别为69621头、84076 头、97497头、82212头、60583头、94719头、84411头、117449头、128870头。经查,你单位“年生猪屠宰量5000 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9年6月15日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坛环审090109),2012年9月29日通过“三同时”验收,屠宰规模生猪5000头/年。2019年你单位擅自改建屠宰机械一套,且原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改建、扩建部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张*平);
3、常州市金坛正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平);
5、2016年以来你单位生猪屠宰量清单一份;
6、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苏省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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