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正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U2X67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路9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4月8日,我局接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16年至2024年期间,你单位年生猪屠宰量分别为69621头、84076头、97497头、82212头、60583头、94719头、84411头、117449头、128870头。经查,你单位从事“年生猪屠宰量5000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9年6月15日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坛环审090109),屠宰规模生猪5000头/年,该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但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张*平);
3、常州市金坛正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平);
5、2016年以来你单位生猪屠宰量清单一份;
6、《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一份;
7、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苏省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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