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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登作物)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385570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登冠集镇

法定代表人:纪*新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线索,2025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2月26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91320400137385570Y001P,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要求,你单位DWO01(废水排放口1)应当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检查发现,你单位DWO01(废水排放口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上述自动监测设施。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4月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周*平);

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纪*新、周*平)各1份;

7、排污许可证文件(部分)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我局将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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