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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登作物)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385570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登冠集镇

法定代表人:纪*新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0400137385570Y001P),有效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我局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综合收集池待接管处理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数据显示上述废水中含有甲苯,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种类中无此类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4月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周*平);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纪*新、周*平)各1份;

6、排污许可证文件(部分)复印件1份;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QHJ250091)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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