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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浦港物资)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浦港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45096012

住所:常州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下沈10组6号

法定代表人:王*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薛埠镇罗村村委花园村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办公区南侧和北侧各设置有一座露天堆场,堆放物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废钢铁,该堆场未落实有效三防措施。经查,你单位上述两处堆场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规范。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4月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1份;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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